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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会议制度

作者:  时间:2017/12/28 18:24:29

为了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深圳市残友社工服务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若有需要通过理事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则可另行安排会议。
2、如有1∕3的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授权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4、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委托行政部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5、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议题范围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4、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5、罢免、增补理事;
6、内部机构的设置;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章程》所明确的其他各类重要事项。
三、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
2、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章程》所明确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要求
1、理事会会议应当由行政部按有关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2、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五、会议纪律
1、理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
2、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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